合同不成立貨物怎麼處理?
一、合同不成立貨物怎麼處理?
1、合同不成立貨物可能需要返還給對方當事人,不成立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而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若合同屬於附條件、或者是附期限的合同,因條件未滿足、期限未屆滿而不成立,可以等待合同成立之後再按照合同約定處置貨物。
附條件合同條件未成立的效力待定,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可以以正當合法的方式積極促成條件成立,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的,合同無法生效。
二、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一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三、合同不成立和合同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2、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着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此外,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消滅,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完成。
若是法律明確規定了需要採取書面方式訂立合同,但是雙方並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那麼合同就不成立。當然還存在其他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根據規定,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是存在區別的。對於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可以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使得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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