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嗎?
一、標的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嗎?
合同內容中必須包括標的物,標的物不存在的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標的物提存後債務消滅嗎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消滅,但債權人還未現實地獲得其合同利益。為了便於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債務人應當將提存的事實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只有債權人下落不明,無法通知的,債務人才可以免除通知義務。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通知應當告知提存的標的、提存的地點、領取提存物的時間和方法等有關提存的事項,提存通知的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後合同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所謂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指標的物不適於長期保管或者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比如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有危險性的物品等。提存費用過高,一般指提存費與所提存的標的的價額不成比例。
提存的標的物應當是合同規定應當給付的標的物,主要是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物品。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所謂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指標的物不適於長期保管或者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比如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有危險性的物品等。提存費用過高,一般指提存費與所提存的標的的價額不成比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合同簽訂必須具有必備的條款,比如説有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和地址等等,還有就是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如果説合同的標的我根本就不存在的情況之下,那麼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也是屬於不成立的,這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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