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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

一、不能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

不能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

不能善意取得的合同無效,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由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此外對於善意取得需要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時合同有效,而非善意取得,説明在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主觀上不具有善意,有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故意,所以非善意取得合同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當事人必須在自願和真實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三)合同的標的和內容都必須合法

(四)必須是互為有償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三、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後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合同訂立,指的是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於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係的行為。

訂立合同,是一個經過充分協商達到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的各個步驟構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實踐當中形成的習慣作法,訂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1、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必不可少的準備工作。

2、資信審查。當選擇了準備與對方談判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對方進行資信審查。資信審查包括資格審查和信用審查。

3、洽談協商。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的不同意見經過反覆協商,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就是洽談協商。

4、擬定合同文書。擬定合同文書是將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用文字表述出來。

5、履行合同生效手續。在合同文書擬定後,雙方當事人已完全認可的時候,就要辦理合同訂立的最後一道手續,即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首先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其次,按照我國的習慣,要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訂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據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的,則必須在有關部門審批後,才能正式生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善意取得就代表着合同的取得是存在惡意的行為,這種合同是可以認定為無效,對於當事人不需要履行合同的義務,一般在簽訂合同時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同時還需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標籤:合同 善意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