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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混同有哪幾種情況?

一、民事合同混同有哪幾種情況?

民事合同混同有哪幾種情況?

混同,即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是合同絕對終止的法律事實。混同成立的原因在於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為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例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關係因同歸於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是指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這種方式使合同消滅並非邏輯的結果,而是由於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必要存續,所以法律規定因混同而消滅合同,效果更符合實踐。

1、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因混同而絕對消滅。消滅效力不僅及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抗辯權,而且還及於合同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

2、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而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説合同權利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利益出發,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混同,債權也不發生消滅。

3、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混同也不發生消滅債的效力。例如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未到期前依背書轉讓的,票據上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於一人的,票據仍可流通,所以票據所示之債仍不消滅。

二、合同混同的性質

1、混同不發生債權債務消滅的效力,只發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對自己履行,因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時,為履行不能。但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有欠缺時,不得認有債權成立,故沒有發生履行不能的餘地。此説顯然不足採。

2、混同有清償性質,即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時,自其遺產受清償。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時,對債權人遺產為清償。但此種學説全為擬製,以遺產視為獨立人格,如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則難以清償為説明。此説不足採。

3、債權因混同消滅,是因目的達到即因獲得實質的滿足而消滅。但債權因混同不必達到其目的,例如債務人的遺產不足清償債權時,則很難説債權已達到目的。此説亦不足採。

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民事合同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混同即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混同成立的原因在於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我們如果是作為民事合同的當事人的話,一定要關注相關的民事合同的混同以及相關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