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欺詐該如何防範?
居間人和企業之間是一種委託的關係,居間人接受企業的委託進行如加工等任務,但是由於信息的不完全流通與消息的不對稱,有時會出現居間人欺詐企業的現象,這樣的欺詐有時候對於企業來説,有可能是致命的錯誤,所以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一下關於居間合同欺詐防範的有關問題吧。
一、居間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居間人往往利用公眾認知度較高的媒體發佈虛假信息,誘使委託人上當。
一些中介機構利用大眾熟知的媒體發佈虛假的信息,如轉讓技術、尋求技術合作、加工承攬等,而事實上中介機構發佈的只是一種廣告,並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約,只是一種要約的邀請。看到了廣告的公眾找到廣告的發佈者並與之商談才能提出要約,直至承諾。因此受欺詐方與中介方在刊登廣告的條款或文字表達方面發生關於違約責任的爭論時,受欺詐方往往很難取勝。
2、居間人與第三人進行惡意串通,獲得委託人的預付款、定金及服務費。
居間合同欺詐多以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獲得委託方的中介費為目的,所以居間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虛假的,否則也就不構成合同欺詐。居間人慣用的手段就是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共同設置陷阱,使受欺詐方甘心上當付出預付款及中介費。一旦第三人不履約或逃之夭夭,居間人也不會因提供居間服務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詐人要找居間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
3、居間人故意誇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促成委託方與第三人簽約以獲取中介服務費。
4.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種種藉口解除合同,使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居間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範
1、對居間合同中提供的任務來源要作認真、科學的考察。
居間合同欺詐行為中提供的任務經常都是虛假的,只要委託人能夠進行認真、科學的考察一般是能夠識破其騙局的。現實生活中上當受騙的受欺詐人都是相信居間人一面之詞,沒有自己進行認真的瞭解及考察,從而落入合同陷阱。
2、接受居間人服務的一方,尤其要對所謂第三方的真實身份進行了解。
在居間合同欺詐中,多數受欺詐人是因為相信居間人的真實信和可靠信,忽視了對第三方的嚴格考察,有的受欺詐人雖然進行了實地考察,但實際並不知道如何進行考察往往為一些表面現象所矇蔽。對第三方身份進行考察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
(1)要堅持看到營業執照的正和副本,同時對正、副本的真實性進行驗證,不能僅看到營業執照的複印件便輕易相信。
(2)將營業執照上的有關信息作一摘錄,通過合法渠道到當地工商行政機關和税務機關進行了解,核實該單位是否真實,是否仍在合法經營,是否年檢等,通過對這些機關的拜訪便會基本查清。
(3)注意第三方要委託加工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是否超出其經營範圍,如果超出範圍應立即停止項目的進行,以免損失的擴大。
3、對居間人提供的合同標的物要進行認真考察,瞭解其實施的要求是否真實、科學。
由於居間合同欺詐中,居間人提供的居間信息多為加工承攬信息,所以考察信息的真偽,預防欺詐後果的發生,主要在委託人對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標的物進行仔細考察。合同欺詐人慣用的伎倆是預付保證金、試製樣品、樣品驗收合格後正式履約,而伏筆便設在樣品試製上、驗收上,根據對方提供的樣品或圖紙往往根本無法生產出合格的產品。被欺詐人不但損失了中介費、產品試製費而且背上了違約責任。因此接受居間服務的一方必須在對合同定作物的具體要求綜合考察後,才能決定是否簽訂合同,是否支付中介費。
4、接受居間服務的一方要注意居間服務廣告和居間服務合同之間的聯繫,不讓居間人利用廣告與合同的不一致進行欺詐行為。
由於居間人經常採用廣告的形式發佈有關信息,而受欺詐人經常誤把廣告上所刊登的內容理解為合同的內容,其實廣告只是一種要約邀請,並不具有合同效力。因此接受中介服務的一方,即使面對的是一份規範的合同也要對自己受到吸引的廣告語言是否明確寫入合同進行認真檢查、核對。如果沒有寫入合同應當要求明確寫入,如果居間人推託就不要輕易簽約,否則受到欺詐的可能性便較大。
5、接受居間服務的一方應當注意對支付居間服務費的限制,以便較大可能的防範合同欺詐的得逞。
對於居間服務費用的支付,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在居間人促成合同的簽訂後支付,但這時支付很難對居間人加以控制防止欺詐的出現。因此接受中介服務一方完全可以根據協商原則,在居間合同中對費用支付約定限制性條款。例如,約定先簽訂居間合同,等交易雙方有效簽訂交易合同時,再支付居間費用;還可以約定,如交易雙方不能履約的原因是由於接受居間服務的一方受到所謂第三方的欺詐,則接受居間服務一方有權要求居間人退還已收取的居間費用。對居間人收取費用的限制性條款定的越細,居間人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可能性越小。
其實對於居間合同欺詐,除了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要有嚴謹負責求真務實的精神,不輕易相信口頭上的承諾,理智的分析居間人的身份信息,仔細調查事實的真相,並和居間人簽訂詳細的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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