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人的主體條件有哪些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利用證人證言查清案件事實的方式被廣泛使用。證人瞭解案件的事實,對於司法機關來説,由證人提供證言可以直接高效地獲取案件的細節,節約辦案時間及成本。但法律上對證人主體也是有條件上的要求的,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刑訴法證人的主體條件有哪些規定。
一、刑訴法證人的主體條件有哪些規定?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即證人應為自然人,且瞭解案件的情況。證人不能是當事人。同時,公安機關或法庭在辦案時不會因為輕易採納證人證言,證人證言也應經過驗證,確認是否屬實,確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之後,才會被司法機關所採納,最終對案件的辦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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