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免責的條件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種客觀情況應包括自然力量如山崩、海嘯、颱風;也包括社會力量如戰爭、暴亂。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的重要前提是不可抗力應為交通損害事實發生的惟一原因而並非是出於行為人過錯和不可抗力的共同作用。
2、意外事件。是指並非出於當事人的過錯的、而是意想不到的偶然事故。其認定通常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意外事件對於具有交通專業知識的謹慎作業人來説根據當時的各種客觀條件確實無法預見;
②意外事件系當事人為具體行為時隨機偶然發生。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只是用於採取過錯責任原則的交通侵權。
3、受害人的故意。即在交通事故過程中受害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自身人身、財產的損害而希望或放任此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其適用條件是:
①只有損害系全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害人方可完全免責若損害只部分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則侵害人只能就該部分主張免責。
②若部分受害人故意還引起其他受害人的損害則侵害人不能向其他受害人主張免責但可向出於故意的受害人追償責任。
4、第三人過錯。是指侵害人對原告造成的損害事實或損害的擴大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例如一輛汽車因其他汽車搶行而被擠出機動車道造成行人受傷。其適用條件是:
①第三人於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侵害人僅具備輕微過失且第三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系侵害人所難以預料的。
②第三人僅對損害的發生具一般過失但侵害人無過失侵害人行為雖是致害的直接原因但第三人過錯行為是侵害人行為的原因。
5、飼養動物引起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家庭飼養禽、畜為起因引發的交通事故。
6、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正當防衞是指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侵害人實施的必要的制止行為。緊急避險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犧牲較小利益而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肇事的行為發生了之後,那麼不一定要承擔責任,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是其它法定的條件那麼就可以免除相應的責任,如果是屬於機動車的一方即使沒有任何的責任,那麼也需要分擔對方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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