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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合同的時候,怎麼防範合同風險

一、籤合同的時候,怎麼防範合同風險

籤合同的時候,怎麼防範合同風險

合同的達成往往需要經歷交易雙方的多輪談判,特別是內容重大、結構複雜的合同。雙方在討價還價中會不斷調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讓底線,因此,要想防範合同風險,在談判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產生法律約束力。

如果發出條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詢對方是否有合作的意願,則應斟酌詞句,避免使其成為要約,因為,要約不得任意變更和撤銷,對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中的內容便成為要約人在合同項下的義務,若不履行,即構成違約。

因此,若沒有一經對方接受便受法律約束的意圖,則應將發盤作成要約邀請,在發盤函件中明確提示“此件僅為要約邀請,不具法律約束力”等字樣。

如果發出條件的目的是想嚴格按照發出條件成立合同並履行的話,則應在發盤函件中明確提示“此要約不得更改,一經更改,要約失效”等字樣。因為法律規定,承諾方對要約進行非實質性更改,要約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內容以承諾方的承諾為準,此時,若沒有要約上的特別聲明,要約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約束了。

二、合同標的物風險應由誰承擔

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指合同確定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出賣方還是買受方承擔的約定,一般的説,在標的物交付之前所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合同法》還對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幾種特殊情況作了如下的規定: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約定交付之日起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

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交易過程中籤訂一份合同,是為了能夠對雙方的利益起到一個保護作用。而此時如果發生了合同風險的話,那麼就會對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實踐中,很有必要事先了解清楚,籤合同的時候,怎麼防範合同風險。這樣才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自身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