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動產是交付還是登記生效?
一、特殊動產是交付還是登記生效?
特殊動產一般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這類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登記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動產指經濟價值較大,維持價值較強,在法律上採取特殊管理和保護的可移動的物。在我國,特殊動產僅指船舶、航空器、汽車等交通工具。
普通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產相對,一般指金錢、有價值的物品等。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特殊動產抵押哪些動產
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户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説,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説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是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的,那麼在交易的過程中是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過户登記的,這個和不動產權有一些類似的地方。一般動產在交易的過程中不需要過户登記,但是有一些比較特殊的動產,在過户的過程中就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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