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效力糾紛怎麼處理?
一、施工合同中效力糾紛怎麼處理?
施工合同中效力糾紛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調解方式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比較複雜。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六種情況: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准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准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什麼?
以此來認定合同的效力這是不準確的,實踐中應當注意。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2、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在這裏要特別注意區分掛靠關係與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關係。如兩者之間有產權聯繫、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有嚴格而規範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手續就可以認定為內部承包關係,而不認定為掛靠關係。反之,則為掛靠關係。
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無效。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來説都是比較複雜的,主要還是因為當事人是比較複雜的,這個過程當中會涉及到實際施工人,還有就是承包人和發包人等多方主體,必須要準確認定之後,才能夠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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