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什麼是附條件的合同?
一、按照法律規定什麼是附條件的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並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於,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義。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二、附條件合同的要求有什麼?
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
也就是説,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合同的條件,稱為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後,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單獨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在合同中規定特別條件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是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或者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這部分條件具備不確定性,在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這些條件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且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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