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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首先,當事人雙方對合同附條件的,應當滿足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即意思表示真實、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
其次,附條件合同所附條件應當滿足下列條件,才會有法律效力:
1、條件必須是未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3、條件必須合法;
4、條件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5、條件與合同主要內容不能相互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標籤:法律效力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