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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攬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是什麼?

一、關於承攬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是什麼?

關於承攬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是什麼?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以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產任務為履約內容的,承攬方履約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人力為前提條件的。因此,加工承攬方所在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

二、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一般有協商、仲裁、訴訟,作為具體的合同形式之一的承攬合同糾紛,因合同簽約地與履行地可能不太一樣。

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攬人。

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一、協商解決

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後,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願。在此條件下,雙方本着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仲裁解決

指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對裁決必須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我國解決合同爭議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

第三、訴訟解決

訴訟就是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在檢察院的監督下,解決該爭端的一切活動。訴訟包括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日常生活當中關於與合同方面發生一些糾紛的話,那麼可以借雙方當事人首先來進行協商,如果是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之下,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比如説承攬合同發生糾紛之後,那麼是需要確定一下合同的履行地,因為合同履行地會直接的影響到管轄法院的確定,這一點是非常的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