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管轄屬於民事糾紛嗎?
一、加工承攬合同管轄屬於民事糾紛嗎?
加工承攬合同管轄屬於民事糾紛。如果發生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二、加工承攬合同注意的問題
1、質量條款必須明確具體。
加工承攬業務切忌質量約定不清或口頭約定質量,一旦發生糾紛,後患無窮。質量條款要約定明確仔細。如關於成品的厚度,要約定以成品哪個(些)點的測量為準,是測量某一個點還是測量幾個點;是取平均值還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標準誤差率是多少;質量驗收時期及次品處理(是拒收還是降低加工費)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約定明確具體到位,不要遺漏任何細節。
如果質量是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質量有異議而發生糾紛。
2、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攬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約定對原材料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承攬方更要注意對原材料的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毀損、滅失的,承攬方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承攬方應該提高保管材料的風險意識。
3、關於留置權的變通。
承攬合同可產生法定的留置權。為此,作為定作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因自己因資金週轉不靈而引發承攬方行使留置權帶來的連鎖風險。為此建議定作方在資金週轉困難時期,除合同約定付款期限延長外,還可以另行約定承攬方不得行使對加工後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權。因為合同法有規定,當雙方另有約定承攬方不行使留置權時,從其約定。
4、交貨方式
加工後的成品,一般有兩種交貨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攬方倉庫提貨,二是由承攬方送貨到雙方指定的地點。定作方提貨和承攬方送貨兩種方式在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有很大的區別。為此,雙方應慎重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5、承攬方應在訂立合同時合理的預見“定作方依法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中途變更承攬要求”所帶來的損失及評估,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設備組織加工。
6、定作方應對自己提供給承攬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予以認真審議。但承攬方對圖紙及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要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諉,由此將會承擔承攬方產生的窩工、設備租賃、生產線閒置等相關損失。
加工承攬合同管轄的糾紛屬於一種典型的民事糾紛,民事糾紛需要走一般訴訟程序,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先組織法院的工作人員進行調解工作,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會擇日進行開庭審理,如果對於庭審結果有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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