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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二、解除租賃合同

1、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麼自達成共識時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2、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的,自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審理。

3、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麼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

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

總的來説,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後,租賃合同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有效: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