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是單方法律行為嗎
懸賞廣告是單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指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這種法律行為僅憑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無需得到對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可以是向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訂立遺囑、放棄繼承權、撤銷委託代理、免除債務、追認無權代理、發佈懸賞廣告等行為,皆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贈與行為為雙方法律行為。
二、懸賞廣告成立要件
懸賞廣告既然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因此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具體而言包括:
1.須依廣告的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必須採用廣告的方式為之,因此屬要式法律行為。但究竟何為廣告,應依一般社會公眾之觀念判斷之。民法上最簡易之判斷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針對特定相對人作出的。如果該意思表示是向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特定人發出的,則難稱其為懸賞廣告,只能視為一般之要約。至於廣告的方法,無論是採用文字廣告,如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在廣告欄內、電線杆上張貼廣告,在公共車輛、場所內懸掛廣告等,還是口頭廣告,如通過收音機、有線廣播播發或口送宣傳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瞭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廣告須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有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一定行為,各國民法上並無嚴格限制,不僅指積極的作為,如尋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3.須完成一定的行為。這是廣告人負擔給付報酬義務的前提條件。對行為是否完成的認定,應依行為的性質而定。如果指定的行為是對廣告人報告一定事項的行為,或廣告含有須將完成行為的事實告知廣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達廣告人時,才為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為。有人認為,不必將給付一定報酬作為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一,懸賞本身就是具有給付內容的意思表示。至於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為後,是否接受這種給付是行為人的權利;其二,民事生活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對懸賞廣告的酬金給付作出限制。法律只須對懸賞廣告的內容是否違背國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加以限制;其三,懸賞酬金是懸賞廣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缺少懸賞報酬給付,在理論上也抹殺了將廣告分為普通商業廣告和懸賞廣告的法律意義。關於懸賞廣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對人的報酬請求權,此與一般債權關係並無不同。
懸賞廣告是屬於單方面的法律行為的。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身意願就能夠完成的行為。在實際當中,當事人如果自行訂立遺囑或者放棄相關繼承權的話,那麼都屬於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懸賞廣告一般如果要成立的話娿,那麼必須要完成廣告所指定的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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