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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是要約行為還是單方允諾行為

懸賞廣告是要約行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公開廣告的形式要約完成一定的行為並給付一定報酬,行為人以完成該種行為為承諾後,有權獲得該報酬的特殊合同形式。懸賞廣告實際上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只要有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即可對雙方產生約束力。當然,懸賞廣告的內容也必須具體確定,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懸賞廣告一經成立後,即在廣告人(債務人)和完成指定行為的行為人(債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具體可以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報酬請求權。行為人依指定行為的完成,有權請求廣告人支付報酬。
2、數人完成指定行為時的報酬請求權。
3、報酬請求權的消滅。廣告人給付報酬的義務,除廣告已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廣告所定期間之經過、指定行為實現之不能、報酬給付不能以及報酬請求權已實現等等原因而為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懸賞廣告是要約行為還是單方允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