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懸賞廣告規定為什麼性質?
一、懸賞廣告規定為什麼性質?
《民法典》懸賞廣告性質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合同才能成立。
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的行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標明的報酬的廣告行為。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按照合同説,懸賞廣告是一種特殊的訂約方式,廣告人發出懸賞廣告為要約,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規定的行為為承諾,合同因承諾而成立。懸賞廣告既然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因此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具體而言包括:
1、須依廣告的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必須採用廣告的方式為之,因此屬要式法律行為。但究竟何為廣告,應依一般社會公眾之觀念判斷之。民法上最簡易之判斷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針對特定相對人作出的。如果該意思表示是向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特定人發出的,則難稱其為懸賞廣告,只能視為一般之要約。至於廣告的方法,無論是採用文字廣告,如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在廣告欄內、電線杆上張貼廣告,在公共車輛、場所內懸掛廣告等,還是口頭廣告,如通過收音機、有線廣播播發或口送宣傳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瞭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廣告須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有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一定行為,各國民法上並無嚴格限制,不僅指積極的作為,如尋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3、須完成一定的行為。這是廣告人負擔給付報酬義務的前提條件。對行為是否完成的認定,應依行為的性質而定。如果指定的行為是對廣告人報告一定事項的行為,或廣告含有須將完成行為的事實告知廣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達廣告人時,才為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為。
二、 懸賞廣告的特點是什麼?
懸賞廣告具有以下特點:
1、有償性,所謂懸賞,顧名思義,
就是指用出錢或者獎賞的辦法公開徵求別人的幫助以完成自己難以完成的事情,按廣告發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為,廣告發布人就必須支付約定的報酬,這樣才能保證廣告者和行為人兩者間的利益平衡;
2、行為人的不特定性,懸賞廣告是公開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其所規定的行為,廣告發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實現,行為人就應該享有獲得報酬的請求權;
3、注重結果性,廣告發布人發出懸賞廣告,是為了追求一定結果的實現,至於行為人如何完成該行為,他是不關心的,相反,行為人只要沒有完成指定行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價,都得不到報酬請求權,廣告發布人也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合同的履行是非常的關注的,通常情況之下,如果沒有履行自身的義務,那麼就是屬於一種違約的行為,而懸賞廣告本身的話並不是屬於一種合同,而只是屬於一種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所發出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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