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是的,屬於單務合同,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從其定義可以看出,懸賞廣告具有以下要件:
第一,懸賞廣告合同以廣告方式為要約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為。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懸賞廣告既然是合同,當然要有要約的要件。懸賞廣告的要約與一般合同的要約不同,必須以廣告的方式為之。懸賞廣告的要約一經發出,即產生懸賞要約的拘束力,廣告人不得任意撤回。
第二,懸賞廣告是實踐性的有賞行為。首先,懸賞廣告是實踐性合同,而不是諾成性合同。懸賞廣告合同的實踐性,主要表現在其承諾要件為行為人完成懸賞行為。懸賞行為一經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諾,並已經履-行完畢。其特點,就是承諾和履-行同時完成,實際上承諾和履-行是一個行為。這一特徵與任何合同都不相同。其次,懸賞廣告是有賞的合同,其性質是有償合同。所謂的有賞,就是約定報酬,對於完成懸賞行為的人,按照要約確定的數額給付酬金。沒有酬金的“懸賞”不是懸賞廣告。再次,懸賞廣告的報酬數額是確定的。
第三,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懸賞廣告合同的主體特徵,是廣告人一方始終是特定的,這與一般合同並沒有不同。在行為人一方,在要約發出之時,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應當有特定的指向。在行為人的範圍上,可能會有限定。無論怎樣,當懸賞行為完成之後,行為人就已經確定。正因為如此,懸賞廣告才具有合同的相對性特徵。懸賞的行為人一方都不是特定的,符合懸賞廣告的這一法律特徵。至於行為人的資格,不應作特別的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一定識別能力的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法人,都為合格的當事人。
第四,懸賞廣告合同的標的,是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對此,可以簡稱為懸賞行為。懸賞行為應當是合法的行為,違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不得作為懸賞行為。
懸賞廣告指的是用廣告的方式來公告向所有人表示,如果有能完成一定行為,能夠獲得相應的報酬的一次,因此,廣告人是對完成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這個是屬於單務合同的一種,在法律中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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