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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紀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行紀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任意解除權,也叫隨時解除權,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無條件地解除已經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有:

(一)承攬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即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運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三)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即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四)委託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即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五)旅遊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法律規定旅遊合同中旅遊者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旅遊經營者沒有任意解除權。

二、法定解除權和任意解除權的區別是什麼?

1、法定解除權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情形,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將使一方當事人付出代價或遭受重大損失,因此規定這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經過解除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將來終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任意解除權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具體要看當事人之間是怎麼約定的,如果雙方之間是有約定的,那麼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是對於已經付出了勞動力的受託人,委託人需要支付受託人的損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