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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也就是説: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就會落空。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較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末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界定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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