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什麼關係?
除斥期間亦稱預定時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於存續時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其與訴訟時效是又有聯繫又有區別的。除斥期間是一種對形成權的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期間。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限制權利行使的期間,權利人在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期間屆滿後均引起權利變動的後果。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行使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二、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綜上所述,保證合同簽訂後,當事人請求權利的話,會涉及到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者有一定聯繫也存在區別。在聯繫上兩者都是限制行使權利的期限,逾期後當事人都失去勝訴權。不同的是,兩者在適用對象、法律效力及範圍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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