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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包括什麼?

一、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包括什麼?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包括什麼?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於存續時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除斥期間是一種對形成權的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期間。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限制權利行使的期間,權利人在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期間屆滿後均引起權利變動的後果。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

1、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

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

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

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二、除斥期間的特點:

1、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民法典》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我國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規定中,無論是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對於民事訴訟中的審理都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故此,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有關規定。

標籤:除斥 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