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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定金合同是什麼合同?

一、法律規定定金合同是什麼合同?

法律規定定金合同是什麼合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則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擔保主合同履行的從合同,以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為目的,定金不交付,定金的擔保目的則無法實現。同時定金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必須以定金的實際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定金未實際交付,定金合同就未成立。

二、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説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麼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因為定金合同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我們國家法律對此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是屬於一種從合同,但是它是為了擔保主合同能夠正式實現的一種合同,因此從性質上來説的話具有擔保效力。

標籤:定金 法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