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20%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20%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合同的違約金一般不得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20%。具體的賠償數額還需要結合合同條款規定。也就是説需要看違約責任及違約造成的損失,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違約金20%法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和勞動者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違約時,需要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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