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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違約金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違約金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違約金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違約金規定是違約金可以雙方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在我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中,認為根據合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違約金的性質應當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二、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礎上《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對違約金的調整做出了詳盡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是關於提請違約金調整方式的規定。這兩種方式無論是違約方還是非違約方都可以運用。如非違約方作為原告訴至法院,違約方可以作為被告提起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請求減少違約金。如違約方首先提起訴訟,非違約方作為被告可以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要求增加違約金。因此,本條並不是僅僅針對違約方提請減少違約金而規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條是關於增加違約金限額的規定。合同賠償責任是以填補被違約方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是指非違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其已經遭受的損失,將來要遭受的損失即預期利益損失不包括在內。這裏講的實際損失與直接損失並非同一概念。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但直接損失有時範圍等於或小於實際損失。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本條第1款是關於違約金調整具體規則和基本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則: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2)兼顧合同履行情況;

(3)當事人的過錯;

(4)合同履行的預期效益。

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調整違約金所應遵循的,也是衡量違約金調整是否正確最終最高的判斷標準。如果違約金調整後違背了該兩條原則,其裁判結果都是錯誤的。畢竟具體規則必須要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用。

在我們國家不管是租賃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在合同內容當中,關於違約金做出合理的安排,一旦存在着違約責任就需要進行一定的違約金支付,當然違約金的支付是具有補償性質的,並不帶有過多的處罰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