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經濟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經濟合同發生糾紛後,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要向法院起訴。向法院起訴具體可做如下處理:
1、首先收集好相關的證據,如合同、收付款憑證、履行合同或對方違反合同的證據等,以便起訴時證明自已的訴訟主張。
2、寫好起訴狀、準備好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受理。在這期間如果情況需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保全或訴中保全,以保障判決後債權可以得到履行。
3、法院受理後,等待法院送達、排期開庭。
4、開庭審理後,等待一審判決結果。若對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怎樣利用經濟合同簽訂的時間進行籌劃
納税時間的籌劃空間有:
1.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一是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是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納税義務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七種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對應不同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税人生產的應税消費品,於銷售時納税。
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不納税;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税。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所納税款准予按規定抵扣。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税。
貨物銷售方式、貨款結算方式不同,納税人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就存在差別。許多納税人沒有正確理解有關税收法規的精神,在銷售貨物時,被動地進行會計核算,結果是大量的貨物銷售發生了,而會計僅在往來賬上進行核算,導致長期掛賬,企業的應收賬款餘額越滾越大,貨款沒有收回,就不開具發票,也不報納税,一旦税務機關來查賬,偷税事實客觀存在,企業將受很大損失。
如果納税人在進行貨物銷售時進行適當的籌劃,與購買方一起商量貨款回籠的具體安排,並在銷貨合同上進行具體反映: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況下,當對方的資金運作情況比較好,貨物提走後很快就有資金回籠時,合同可以約定採用直接收款等銷售方式,納税義務當天發生;當對方資金流轉情況不太好,貨物提走後貨款不能很快回,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長時間,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就要考慮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給企業可能帶來的資金壓力,儘可能採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從而將納税義務向後推移。
經濟合同的糾紛解決首先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可以採取協商解決的方式或者訴訟解決的方式解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簽訂的時間籌劃可以通過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納税人生產的應税消費品等確定,貨物銷售方式和貨款結算方式不同,納税人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也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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