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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訴訟過程

法律2.04W
美國刑事訴訟過程
美國刑事訴訟程序
在美國有兩個平行的法院體系,即聯邦法院體系和州法院體系。但是兩個法院體系所適用的法律程序十分接近. 1.對抗式的司法體制.主要由控方和辨方的律師,而不是由法官來調查案件並向法庭證明自己主張。控辯雙方都提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然後法官和陪審團來裁判控辯雙方爭議的事實和依據。 2.無罪推定與證明責任 每一個被控有罪的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一律推定為無罪。這就意味着一個人有罪還是無罪,將完全由在法庭出示的證據來判定,而不是由於被逮捕和被起訴,有犯罪嫌疑來判定。 3.逮捕和搜查 法官還監督檢察官逮捕的決定和到私人住所搜查證據的決定。除非一位法官簽發逮捕令和搜查令,否則不允許逮捕公民或者到公民的住所裏或私人不動產上搜查。在簽發這種逮捕令和搜查令之前,法官必須根據在檢察官提交的“申請書”或保證書中載明的已有案情事實,斷定即將被逮捕的公民的確實施了犯罪或者即將被搜查的住所裏或地產上確實有犯罪證據的存在。 4.檢察官或警察在訊問被逮捕且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他/她指控的罪名、保持沉默的權利和聘請律師到場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局經過例行程序之後,必須立刻被帶到法官面前進行“到庭答覆控罪”的程序,法官會正式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如果被告無法負擔聘請律師所需費用,法官會為其指定一名律師,律師費由政府負擔。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會兩次“到庭答覆控罪”。一次是在被逮捕之後,另一次是在數個星期後,正式提起公訴時。 5.警察訊問和避免自證有罪的豁免權 犯罪嫌疑人如果願意向警察供述,那麼可以放棄保持沉默的權利。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想作任何供述,或者希望先向律師諮詢,那麼警察或檢察官一般不訊問他們,因為他們享有避免自證有罪,不作供述的豁免權。這項豁免權是美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又一個保護犯罪嫌疑人免受強權迫害的機制。 6.證據展示 開庭審判是美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富戲劇性的階段。首先也是最重要的,這個階段對被告人來説事關自由與生命。其次,這個階段也是律師們敏鋭判斷和雄辯才能得到充分展示的階段。開庭審判的具體程序如下:在檢方的開場陳詞之後,如果辯方願意,則辯方做開場陳詞,而後,檢方詢問檢方的證人並提交檢方的其他證據。(與歐洲的通行做法不同,證人在美國法庭作證時是坐着,而不是站着。)辯護律師“反詰問”檢方證人,亦即通過質問和詰問來推翻和動搖他們的證言。法官也可以向證人提問,但必須謹慎的提問以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地位。對抗式訴訟體制的核心理論是:在勢均力敵的雙方對抗中,在直接盤問與反詰問中,在立論與反駁中,事實真相最有可能出現。在案件情況全部展示給法庭以後,控辯雙方做結束陳詞。在結束陳詞中,雙方竭盡全力説服陪審人身保護令狀 即使所有對判決表示異議的申訴渠道都已經用盡,已被關押的被告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人身保護令狀”對自己的監禁提出異議,請求認定監禁非法。團被告人已經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基礎上,被證實構成犯罪或不構成犯罪。 7.人身保護令狀 即使所有對判決表示異議的申訴渠道都已經用盡,已被關押的被告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人身保護令狀”對自己的監禁提出異議,請求認定監禁非法。 刑事訴訟程序內容太多,不可能在這裏完全列舉,即使是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也只有經過法學院的系統教育後才能真正的完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