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現實中,圍繞債務經濟而發生的糾紛不少,但是卻只有一小部分人知道該如何來解決這類糾紛。為了幫助大家順利解決債務經濟糾紛,本站小編特意蒐集了相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大家詳細闡述。
債務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下面通過不同主體適用的不同方法來給給大家歸類:
(一)平等主體
1.仲裁和民事訴訟均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但二者不可並用。
2.仲裁實行自願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或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4.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不平等主體
不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糾紛時,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與訴訟的性質有關:
1.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免費),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提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時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
2.特殊情況下,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只有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仲裁
(一)仲裁的適用範圍
1.屬於《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①合同糾紛
②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提示: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試或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不能提請仲裁。
3.下列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而是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①勞動爭議;
提示: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制度
三、仲裁委員會
(一)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二)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班主任2 -4人和委員7 – 11人組成,其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2/3 。
實踐中,解決債務經濟糾紛的方法比較多,包括當事人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各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多種方式來解決相關糾紛。如果你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遇到什麼問題的話,可以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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