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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一、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違反地方規章的合同如果是違反地方規章強制性規定的該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無效後可以解除嗎?

合同無效與合同解除是兩個概念,區別具體如下:

第一,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要件,合同關係自始不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

第二,對於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當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

第三,無效合同的確認,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第四,在法律後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問題。

所以合同無效並不存在是否能夠解除的問題。

如果簽訂的合同雙方已經簽字蓋章,但是事後認證,這個合同是屬於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條文,那麼這個合同其實也算是無效的合同,儘管雙方已經簽字蓋章,因為它違反了法律那麼就是屬於無效的合同,那合同中的條款也就是作廢的,不受到法律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