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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章程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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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章程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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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條第二、二款的適用。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應優先適用章程的規定。比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只能轉讓給股東張三”,如果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了股東李四,則這個轉讓行為就會被認定屬於無效。或是公司章程當中規定了“股東轉讓股權時,只能以原始價轉讓給其他的股東,其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購買,不能轉讓給股東外的其他人”,若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的時候,其協議也有可能會被認為無效。

這裏我們要注意: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的條款不可以跟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的;

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條款不能禁止股東轉讓股權;若是有這種相關規定那就違反了股東股權自由轉讓的基本原則,剝奪股東股權的基本權利,應當屬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