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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中是對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説明優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對方有經營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以及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是什麼

在《民法典》實施後,《合同法》隨機失效,以下《民法典》中規定內容可作參考:

一、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2020.12.31失效)第六十八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 、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二、《民法典》中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