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包括內容有哪些,注意事項有哪些?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4)擔保的範圍。
二、簽訂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項:
1、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願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並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才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法定部門。僅僅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車輛、船舶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三、抵押合同有效的條件
1、主體適格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所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二是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 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與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着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合同也就無法發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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