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認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追認法律規定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可追認合同,是指合同主體資格欠缺,但經有權人追認即自始生效的合同。有學者稱此種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此種合同的效力並非“待定”而是確定,在其被有權人追認前是自始無效,追認後是自始有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麼追認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願為標準。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於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三、如何認定合同事後追認?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一般説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
合同的追認通常涉及到合同中的第三方,如果有要追認的內容條款的,需要三方均對內容進行充分的協商並達成一致之後完成對合同的修改或修訂,如果有違背合同效力認定的規則的,合同的追認將不會被認可,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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