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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有哪些?

一、簽訂合同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有哪些?

簽訂合同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有哪些?

簽訂合同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誠信原則要求一切市場參加者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並沒有固定的意義,但作為民法最重要的原則,其含義不能從語義的角度來理解,它屬於一般條款,外延和內涵都不確定。

二、籤合同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訴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生的費用,還應當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或者是第三方都需要嚴格的執行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簽訂合同其中的一方有在簽訂合同時出現任何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的,另一方有權要求作廢做簽署的合同,如果協商不能一致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