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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程序如何辦理

具體説來,收養登記程序應是按照以下步驟:

收養程序如何辦理

收養人應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親自到撿拾棄嬰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登記:

(1)提交收養申請書;

(2)户口證明;

(3)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

(4)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孩子能力的證明;

(5)撿拾棄嬰,三個人以上見證人的證明;

(6)棄嬰、兒童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明;

(7)經常居住地鄉級計劃生育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的證明;

(8)户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檢查證明;

(9)收養人單人照片各一張,被收養人單人照片兩張,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影照片一張。

法律依據:

《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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