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後果有什麼?
一、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後果有什麼?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的義務、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後果主要有三種情況: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一般在合同上都會明確指出投保人要履行哪些義務,也就是投保人要明確指出自己必須要保證的事,嚴格遵守雙方合同上的約定,如果這一原則違反的話保險公司是有理由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出險的時候拒絕退還保險費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有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訴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簽訂的合同,可以認定為該合同無效。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損害對方的利益;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隱瞞重要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情況,以此來達到簽訂合同的目的,;其他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的行為,都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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