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失敗,代孕費用全額返還
代孕失敗,代孕費全額返還
2017年6月,林某通過中介唐某介紹由劉某聯繫代孕事宜,林某於2017年6月12日通過微信轉賬10000元給唐某,於2017年6月20日通過銀行轉賬155000元給劉某,同日,劉某出具收條“今收到林某移植費15.5萬(兒子),其中包括養囊費一萬元、代媽移植、若有多移胚胎二次移植收取一萬元整”給林某。
此後,林某與劉某及中介因只篩選三個男胚以及孕媽最後未能懷孕成功產生爭議,林某稱劉某承諾時有誇大欺騙,給林某身體和精神造成極大痛苦,故要求精神損失賠償,林某另提交貴陽往返深圳的動車票、深圳酒店住宿票、醫療費單據等證明已支出相關費用。以上事實,有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收條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應予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劉某出具的收條,林某、劉某之間的協議核心內容為林某向劉某支付155000元,委託劉某進行代孕兒子的相關事宜,故本案系委託合同糾紛。代孕涉及社會倫理、道德、婚姻家庭等一系列問題,與現行法律法規、社會倫理道德相違背,林某、劉某之間的委託合同明顯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應屬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劉某收取林某的155000元理應返還,由於雙方均有過錯,故不予退還相關利息,林某主張的經濟及精神損失亦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審理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在二審調查程序中,劉凌主張其已經完成代孕行為,試管嬰兒已經植入代孕者體內,只是胚胎沒有在代孕者體內存活;林某主張劉某僅為其完成取卵手術,因未成功懷孕,無法確認劉某是否按協議約定進行了胚胎移植和養囊。
另查,本案一審審理期間,林某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林某與俞某在貴陽與深圳之間往返的火車票訂單、酒店訂單,以及其在醫院進行相關檢查的單據,主張其產生的損失應當由劉凌進行賠償。經查,林某提供的相關訂單所涉及的時間與其轉賬時間能夠基本對應。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合同糾紛,林某、劉某之間訂立的合同內容為林某委託劉某為其提供代孕相關服務並支付對價。代孕行為涉及社會倫理道德、婚姻家庭等諸多問題,與社會公序良俗相悖,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基於此,林某、劉某訂立的委託代孕合同自始無效,其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予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同時各方應當按照過錯比例對因合同而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説,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包括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兩個部分。本案中,就財產返還而言,劉某因合同從林某處取得代孕費用155000元,應當由劉某予以返還。劉某上訴主張其只應當返還其中一半的費用,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就賠償損失而言,林某主張其從貴陽到深圳進行取卵等活動,支出了交通、住宿等費用,應當由劉某予以賠償,並就相關費用的支出提供了部分證據,該部分費用的支出系林某因履行涉案無效合同所產生的損失,應當由各方按照過錯比例予以承擔。關於該部分的具體數額,本院參照林某所提供的證據,並結合其在履約過程中必然發生的相關費用的情況,酌定為10000元。林某同時主張精神損失,但其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人身權受到侵害,同時,代孕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當事人無權因實施非法行為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故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劉某上訴主張其為履行涉案無效合同,支出了相關費用,該部分主張從性質上應當認定為對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損失的賠償主張,應當在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當中予以一併解決。劉某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履行合同所遭受損失的具體數額,但在本案中,雙方確實進行了代孕手術的相關操作,林某認可劉某為其提供了取卵等服務,劉某在為林小霞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其損失客觀存在,如不予認定,將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失衡的後果。本院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酌定劉凌因履行合同所產生的損失為90000元。由此,雙方因履行涉案無效合同而遭受的損失合計為100000元,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擔。代孕為違法行為,雙方對於合同無效均具有同等過錯,故該部分損失應當由林某與劉某各自承擔一半即50000元,將該金額與雙方實際遭受的損失金額進行相應扣減,林某還應當向劉某賠償損失40000元。該部分金額可在劉某應當向林某返還的金額當中予以抵扣,抵扣之後,劉某仍應當向林某返還1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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