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的量刑是什麼?
一、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的量刑是什麼?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是指違反《食品衞生法》、《禁止食品加藥衞生管理辦法》、《食品營養強化劑衞生管理辦法》、《新資源食品衞生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本罪違反的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主要是違反《食品衞生法》的相關規定。
對於生產銷售有毒或者有害食品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國家在關食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如造成了人員嚴重健康問題的,或者巨大的經濟財產損失的,可以從嚴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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