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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3.1W
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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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義務又稱後合同義務。在合同關係終止後,儘管當事人之間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當事人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必要的附隨義務。依本條規定,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如,受僱人在僱傭合同終止以後,應當對僱傭人的商業祕密等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者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當事人之間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平衡。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直接規範交易關係的法律原則,與合同關係尤為密切,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都應當嚴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交易習慣是指當事人在交易中建立起來的,並被當事人慣常遵守的經常性作法。對於一個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業已建立的交易習慣在合同成立後自動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已明確表示排除其適用。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當事人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應當履行一些附隨的義務,否則將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交易習慣,給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害。本條明確規定了通知、協助、保密等幾項義務。

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對方當事人不知悉的有關合同的有關情況告知對方當事人。通知的目的是在於讓對方知曉自己請求或者促使對方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損失。如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一方請求恢復原狀的,就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又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在清算階段遭遇不可抗力,知悉的一方就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以便共同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通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特別是要考慮所要通知的信息的重大。通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特別是要考慮所要通知的信息的重要性或者緊迫性,以及通訊手段的可能性和可靠性,採取適當的方式作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

協助義務,是指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尤其是在結算和清算中,積極地為對方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使結算和清算順利進行。在因不可抗力或者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保密的義務,是指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保守在合同訂立、履行所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如在技術開發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未經委託人許可,研究開發人不得泄露有關技術數據和技術資料。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一方如果擅自泄露對方的商業祕密,就會給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失,因此,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規定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仍然要承擔保密義務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