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籤合同應該怎麼簽名?
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在簽訂合同時,簽字與合同內容之間應儘量不要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合同被修改而使自身利益受損;在條件允的情況下,在合同每頁都簽字。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蓋章是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的基本表現形式,也是確定合同生效的實質性標準。在經濟來往中,簽字蓋章是法律規定的基本要求,但合同書誰可以簽字、如何簽字、簽字時需注意哪些事項都沒有具體規定。
合同簽訂時對簽字主體有嚴格的要求,不同的簽字主體簽訂合同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合同當事人為自然人時,簽字主體應當是當事人本人,或經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合同當事人為法人時,則應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授權的部門機構的負責人、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時,需加蓋公章,否則可能與其個人行為混同,無法判斷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授權委託代理人時,較為謹慎的方法是由當事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書且明確權限,如委託代理人可簽訂多大標的額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和第三人選擇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涉及到代理人需要替負責人進行簽字的話,首先代理人是在何種情況,何種權限之下來幫助負責人簽字要有明確規定,其次,代理人所進行簽署的合同的額度以及涉及到的範圍也應該有相關的規定,具體要根據公司相關內容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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