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效力有哪些
一、合同法的效力
1、生效的合同,即不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2、無效的合同,這裏所説的無效是指合同確定的、自始的、永久的無效。
二、合同法上規定的無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在這裏應理解為政治國家利益)者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還原個體的私人利益和集體利益)。
3、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4、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這一類型《合同法》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58條之強行性規定,其為無效合同當屬必然。
相對無效的合同,係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損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麼,這個合同相對於該特定第三人來説是無效的。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規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超出年齡、智力、健康狀況情況下)純受益例外。
2、 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權代表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權代表)
4、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准、登記等),這一類合同在未經批准登記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准登記後將成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主要包括當事人因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3)欺詐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效力由交易關係的當事人來確定。合同是被撤銷、變更,還是使之有效,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看了這些,相信大家對合同法的效力又有了新的瞭解了吧,現在大家應該很容易理解哪些是有效合同哪些是無效合同了吧,這樣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也能正確的應用了。也不會因為簽署了無效合同而造成後期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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