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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贈與合同是諾成還是實踐合同?

一、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呢?

在我國,贈與合同是諾成還是實踐合同?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專家學者們爭議很大。比較主流的意見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合同,諾成合同為例外。合同法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其根據就是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這條規定使贈與合同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未交付標的物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此時贈與合同對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何在?

傳統民法理論以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而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諾成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即受合同的約束。而實踐合同在交付標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三、我們《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學者也有不同的主張。在我國《合同法》頒佈前,學者中雖然有兩種不同主張,但在實務中一直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贈與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對贈與合同是否以交付贈與物為成立要件也仍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贈與合同應為實踐合同,自標的物交付時成立;否則,當事人間接達成贈與的合意就成立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不履行贈與義務,就要受強制執行,則對贈與人不公平,並且也會因此而使贈與人不願作出贈與的表示,減少贈與。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若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後可不受任何約束,不僅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會使受贈人因相信贈與而作接受贈與的準備,付出的費用得不到救濟,這對受贈人顯然不公平。

關於贈與合同是諾成還是實踐合同,其實在我國,也有不同説法,主流上認定為是實踐合同,在操作實務中也是按照實踐合同來做的。關於合同的知識本來就繁雜,存在不同聲音是正常的,畢竟很多事物就是沒有統一標準的。從不同角度看就會呈現不同的一面,所以,很多法律知識都是兩面性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紹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