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關於學生工的用工合同

法律1.44W
關於學生工的用工合同
關於學生工的用工合同
1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照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是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任與之訂立凹洞合同並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有效。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參見《勞動法》第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2《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在校學生不屬於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或者“未畢業大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諸如此類的條款。
3根據《勞動法》規定,年滿16週歲就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業年齡,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並不必然就是《勞動法》排除適用的對象。
即便是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09號)的規定,也並未否認在校生成為勞動者,該規定指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