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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

人們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往往因為有交易行為,從而就該行為簽訂合同,約定雙方應該行使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可以約定違約責任,若有一方不遵守合同的規定,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服務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

服務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

一、服務合同的定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服務合同屬於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區別就看合同的內容。與勞務合同區分還是明顯的。

二、合同訂立的需要條件,以及流程

(一)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議,屬於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於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二)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三)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範圍內的人之間進行,並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並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於合同訂立問題。

三、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的簽訂,一般應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一)什麼是要約

1、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後者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指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

第三: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在於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係。要約能否為另一方所接受,關鍵是看發出的要約對對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對方表示了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雙方還必須要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覆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2、要約的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3、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瞭解時,要約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諾

1、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2、承諾應具備以下幾點:

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第二、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第三、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3、作為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

4、因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承諾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合同的訂立,必須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並且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應該就合同的規定,行使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