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一、什麼是建設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和承包方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的合同。
二、什麼是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的一個概念,與諾成不一樣的是,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之外,還需一定的交付行為。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委託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接受委託並完成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發包人為此向承包人支付價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合同實質上就是一種承攬合同,或者説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四、建設工程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建設工程合同是從承攬合同中分化出來的,也屬於一種完成工作的合同。與承攬合同不同的是,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為不動產建設項目。也正由於此,使得建設工程合同又具有內容複雜,履行期限長,投資規模大,風險較大等特點。
2、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承包人,一般情況下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資格的法人。這是由建設工程合同的複雜性所決定的。
3、建設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計劃性和程序性。由於建設工程合同與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羣眾生活都有着密切的關係,因此該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必須符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要求,並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4、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5、與承攬合同一樣,建設工程合同也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和諾成合同。
綜上所述,建設合同是屬於諾誠合同,而並非實踐合同。但是合同條件不同,內容不同還是很容易給予他人誤區,使人以為建設合同是實踐合同。若是在簽訂合同之前,還沒有完全弄清兩者概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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