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金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糾紛3.13W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當事人約定一方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徵。
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的數額屬於合同意思自治的範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1條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徵。
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的數額屬於合同意思自治的範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1條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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