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介合同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中介合同作為一個專業法律名詞,很多人並不熟悉,但在現實生活中,卻運用極其廣泛。那麼,中介合同的概念是什麼呢?有什麼特徵呢?關於中介合同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都有哪些呢?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中介合同的相關內容。
一、中介合同的概念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可見,所謂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中介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據此,中介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徵
1、中介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為有償合同。
3、中介合同為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託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有不確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動實現中介目的時,委託人才會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中介人能否實現中介目的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委託人的給付義務的履行也具有不確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規應當對中介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素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中介人從事中介交易。
三、中介合同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報告義務】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必要費用請求權】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託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後果】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參照適用委託合同】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介合同的相關內容。中介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對於中介合同,我國《民法典》做了詳細的規定。如果您對於關於中介合同的法律規定仍有其他疑問,或者想要深入瞭解關於中介合同司法解釋的其他相關情況,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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