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措施有哪些
一、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措施有哪些?
1、做好公路工程合同的談判與簽約工作
簽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應充分注意並處理好下列問題:仔細閲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細心研究合同條款,要結合項目特點和當事人自身情況,設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提出解決的措施。合同條款用詞要準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責任、權利要寫清楚,切不要因準備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條款留下漏洞,給合同履行帶來困難,使施工單位合法權益蒙受損失。
2、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規範管理 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公路工程簽訂後,合同雙方就形成一定的經濟關係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規定雙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責任、利益、權力和義務,雙方就必須嚴格遵守,嚴格履行,不應違反。但從根本來説,合同雙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導致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利益衝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雙方行為的不一致,不協調和矛盾。合同履行作為質量控制、進度控制、造價控制的重要環節,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採取積極主動管理,組織項目管理人員學習合同條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工程範圍,責任、權力與義務,分析各種違約行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全部條款內容完全履行。
(1)必須協調和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使相關的合同和合同規定的各工程活動之間不相矛盾,以保證工程有秩序,按計劃地實施。
(2)加強對施工合同的監督和跟蹤,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做好增減、變更項目工程量的確認簽證工作,特別是隱蔽工程驗收簽證,涉及工期、費用記錄要記錄清楚,減少因各種原因引起的糾紛,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3)嚴格遵守工程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價格,進行保修條款的履行管理。
(4)做好工程簽證,記錄、協議、補充合同、備忘錄、函件、圖表等整理保存工作。
(5)應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計算機網絡,監控合同的履行情況,運用法律的手段,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投資、工期、安全按計劃實現。
3、承包人應加強合同法律意識和合同管理意識,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重視培養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嚴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組織機構。
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在簽訂施工合同過程中,承包人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範圍內,使合同管理貫穿於合同簽訂前後和施工管理的全過程中,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4、承包人應積極開展施工合同風險管理,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在激烈競爭的公路市場上做好風險預測、控制與轉移工作可使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導致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擔保制度,可適當轉移合同當事人的風險。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是解決承發包雙方合同糾紛的特殊方法,也是制約合同雙方認真履約的強有力的約束手段,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人: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為合同履行時製造索賠機會;明確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預測合同風險,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採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5、營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圍。市場經濟首先是法制經濟,加強施工合同管理,保證公路市場正常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法律機制作後盾。目前這方面的法制建設已有了可喜的變化。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擬出台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搞)中傾向於確認“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6、對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價。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多,涉及法律法規也多,工程較大,履行時間較長,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豐富的文字信息資料,也是整個工程建設的真實反饋,既有經驗又有教訓,應認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資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類、登記、編號、裝訂、歸檔備案工作,保證合同檔案齊全,使工程施工合同檔案管理程序化,規範化;通過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比較、分析,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或教訓,找出差異和干擾因素,分析原因,指導今後工作,提高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談判成交率、合同履行率,提高公路工程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二、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存在哪些問題?
1、公路工程合同發包人不遵守合同約定,隨意調整合同單價或提高公路驗收標準。
目前在廣西的路網工程中,發包人(業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門,而承包人(施工單位)則多數系該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一些下屬單位。行政干預過多,往往在簽訂合同後,開始進場施工時,業主開始採取一些行政手段對原來施工單位投標的單價進行調整,並且抬高公路中間驗收標準。(如原設計是三級路標準的公路要求施工單位按二級公路標準進行施工),致使承包人(施工單位)要用建低等級公路的造價來建設比原設計高一個等級的公路。
2、“陰陽合同”充斥市場。
“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築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並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築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儘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3、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
主要表現在:
(1)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後不能按依照合同辦事,而是習慣於找領導協調,即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
(2)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複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的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4、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由於社會條件,自然環境的變化,公路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者的權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補充,其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再分配。對於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而由於公路市場行政干預過多,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幹擾因素,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損害者。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措施不僅是對合同簽訂後的一種保管,同時,它也可以從合同的制定到最終的實施都起着貫穿的作用,對於一家企業來説,有着非凡的意義。而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企業的運作之中,也確實存在一定的管理問題,而這些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則是我們急需解決的。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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