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監理措施的內容有哪些?
工程合同管理監理措施
一、工程暫停及復工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令:
1、業主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4、發生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5、承包商未經允許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6、總監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範圍及影響程度,確定工程項目停工範圍,並應按照施工合同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簽發;
7、由業主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暫停時,監理機構如實記錄所發生的實際情況,在施工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總監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商繼續施工;
8、由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暫停,在具備恢復施工條件時,監理機構應複查承包商報送的復工申請及有關材料,同意後由總監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商繼續施工;
9、由於非承包商的原因及業主要求暫停施工時監理宜在簽發暫停令前與承包商就工期及費用進行協商,在其他原因暫停施工時,宜在復工前與有關各方協商處理因工程暫停引起的與工期、費用等有關問題。
二、工程變更
1、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存在的缺陷提出變更,應編制設計變更文件,業主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應提交總監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審查同意後,應由業主轉交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文件。當工程變更涉及安全、環保等內容時,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定;
2、在收到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後,業主將其並連同填寫的《建設單位工程通知單》(監理現場用表C1)轉發至監理機構,由總監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交承包商按變更設計文件施工;
3、當項目機構在工程變更的質量,費用和工期方面取得業主授權時,應按施工合同規定與承包商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後,總監應將協商結果向業主通報,並由業主與承包商在變更文件上簽字。當沒有取得上述授權時,總監應協助業主和承包商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
4、當總監未簽發上述監理工程師通知單,通知工程變更時,承包商不得實施工程變更,未經總監同意而實施的工程變更,項目機構不得予以計量。
三、費用索賠
1、監理工程師將受理合同中規定的下列原因引起的費用索賠:
由於出現了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投標時無法預見的不利自然條件和人為障礙造成施工費用的增加;
由於設計變更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增加。
2、監理單位的審查與評估:
監理單位的受到正式的《工程索賠申報表》後,應即使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索賠申請報告的程序符合要求;
(2)費用索賠申請報告的格式和內容符合規定;
(3)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監理單位對《工程索賠申報表》進行評估;
(1)位提交的費用索賠申請資料必須真實、齊全、滿足評審的需要(由 監理人員的證明材料進行評定);
(2)賠的合同依據必須正確;
(3)申請索賠的理由必須充分;
(4)索賠金額的計算原則與方法必須恰當,數量應與監理單位掌握的資 料一致,單價應合理。
3、建設單位同意工期相應延的其他情況。
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延期申請報告,審查內容為:
1、承包單位提交的延期申請報告的格式滿足規定的要求;
2、申請資料必須真實、齊全;
3、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4、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的延期申請進行評估,評估延期的原則為:.延期事件屬實; 延期申請依據的合同條款準確;延誤必須發生在被批准的網絡計劃的關鍵線路上。
5、總監理工程師最終評估和設計出的延期天數,在與業主協商一致後,簽發 《延長工期報審表》。
四、合同爭議
項目監理機構接到合同爭議的調解要求後進行以下工作:
1、及時瞭解合同爭議的全部情況,包括進行調查和取證;
2、及時與合同爭議的雙方進行磋商;
3、在項目監理機構提出調解方案後,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爭議調解;
4、當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該合同爭議的意見;
5、在爭議調解過程中,除已達到了施工合同規定的暫停履行合同的條件之外,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合同的雙方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6、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合同爭議處理意見後,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對合同爭議處理決定提出異議,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見應成為最後的決定,雙方必須執行;
7、在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接到仲裁機關或法院要求提供有關證據的通知後,應公正地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五、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1、當業主違約導致施工合同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就承包單位按施工合同規定應得到的款項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並應按施工合同的規定從下列應得得款項中確定承包單位應得到得全部款項,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2、承包單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項工作所應得的款項;
3、按批准的採購計劃訂購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款項;
4、承包單位撤離施工施工設備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5、承包單位所有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
6、合理的利潤補償;
7、施工合同規定的建設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8、當承包單位違約導致施工合同終止後,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單位的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的相關款項,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9、施工合同終止時,清理承包單位已按施工合同規定實際完成的工作所應得的款項和已經得到支付的款項;
10、施工現場餘留的材料、設備及臨時工程的價值;
11、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和驗收、移交工程資料、該部分工程的清理、質量缺陷修復等所需的費用;
12、施工合同規定的承包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13、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在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協商後,書目提交承包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款項的證明;
14、當由於不可抗力或非業主、承包商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規定處理合同解除後的有關事宜;
六、其他注意事項
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的約定對工期、質量、費用以及合同有關事項進行有效的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各種信息,並定期分析合同的執行情況,適時作出預警或及時督促各方糾正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
以上就是關於工程合同管理監理措施的相關內容,從內容來看合同管理監理措施主要從停復工,變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解除及其他事項,監理需要從這個幾個方面着重管理檢察以保證工程順利的進行。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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